打通数据共享大动脉

目前,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知识之源和效率之本。要实现数据共享,就要搞清楚哪些数据可以共享,哪些不可以共享,还要解决数据授权的问题。明确数据确认授权后,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数据共享,又要打破“信息孤岛”问题。
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影响着社会治理。日前,《关于建设基础数据体系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建设基础数据体系的一些工作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共享,释放价值红利,增强数据要素的共享性和包容性。这让数据共享的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目前,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知识之源和效率之本。早在2014年,大数据就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随后,中央政府多次强调要将大数据作为基础性战略资源进行开发和应用。实践证明,“用数据说话”的治理需求在增加,基于数据的治理形态逐渐显现,数据支撑的治理效果也在增强。当一些城市解决交通拥堵、看病难、急诊等问题时。,分享和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支撑的智能技术就是一个例子。这些数据的共享扁平化了信息传递,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升了城市运行效率和基层治理效率,改善了公众生活质量,引导基层治理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可以说,大数据的共享给多方带来了红利。
数据共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要实现数据共享,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数据可以共享,哪些不可以。《意见》提出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授权制度,明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共享使用规则。比如个人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等数据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明确是个人所有,不能共享。因此,在收集和处理信息时,我们不应通过“一揽子授权”或强制同意的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同样,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数据也不属于随便分享的范畴。
要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还必须解决数据授权的问题。比如,公共数据要在保护个人隐私、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验证等产品和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公众。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采集和处理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可以按照依法依规持有、使用和取得收益的原则享有权益。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应当在个人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收集、持有、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推进个人信息匿名处理,确保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明确数据确认授权后,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数据共享。例如,在日常治理活动中,公共部门积累的税收、社保、水电、燃气等大量静态数据是银行等商业机构的重要数据支撑。这些数据可以在本地数据平台进行适当处理,然后共享给银行等商业机构,为信用评估提供支持,进而为中小企业开展普惠金融业务提供贷款。换句话说,要找到双方的“最大公约数”,否则数据共享就是空中楼阁。
打破“信息孤岛”问题也是数据共享的重点。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区和系统的数据“孤岛”和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因此,应强调公共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特别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和交换标准,促进部门和系统间的合作等方式。,解决数据存储独立、管理分散、信息交叉采集、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阻碍数据共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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