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之家-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
top
当前: 首页 -> 科技

明确“拆封可退货”彰显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责任编辑:顾晓芸    来源:电商之家    发布时间:2023-01-06 09:30   阅读量:6656   
明确“拆封可退货”彰显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查验商品确有必要,应当对商品进行开箱查验,不得影响商品的完整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应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据1月4日《人民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同时还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其他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对于什么样的商品属于“不宜退货”却没有明确的范围标准,这就为一些商家随意“定制”不宜退货提供了空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一般认为,“状况良好”的定义应以不影响货物转售为原则。由于“完好”的定义模糊,很多消费者因为拆开商品外包装而被拒绝退货,“影响商品再次销售”成为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商品的“完好”表现为商品外观未受损坏,商品能按其原有功能正常使用,商品各部件齐全。一方面,商家不能以“已打开”为由拒绝退货。“打开”是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必然行为,是检查商品质量、决定是否退货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要看商家以“用过”为由拒绝退货的具体情况。消费者超过试用,改变商品使用寿命、功能、外观,影响商品转售的,商家可以拒绝退货。

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可以有现场体验,而网购通常不能。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实践中,一些商家往往以商品已经开封为由拒绝退货,个别消费者维权遇到困难。因此,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不得以商品因检验需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现在,《意见》再次重申网购“拆封可退货”,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让消费者的“后悔权”得以真正实现。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热词: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