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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将迎新规拟设定保险公司准入门槛

责任编辑:张璠    来源:电商之家    发布时间:2023-01-06 08:19   阅读量:6263   
“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将迎新规拟设定保险公司准入门槛

日前,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拟明确,保险公司向养老社区销售保险产品的服务业务(以下简称“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的条件;保险公司应注重建设和完善多元化、差异化的社区养老服务,努力提高护理型社区养老的供给能力。

设置净资产的门槛等

《通知》提出,“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向购买相关产品的投保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并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连续四个季度综合还款充足率不低于12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为B级及以上;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100%;公司治理评价结果为C级或以上;资产管理能力不低于三级;不存在在其他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拟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保险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通过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方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金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应当与其专业养老金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运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感染。

产品应与社区养老服务相适应。

在产品销售方面,《通知》提出,保险公司销售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应当与养老社区服务相匹配,匹配客户未来的养老基金需求,如长期年金、中长期保障型产品等。

此外,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销售制度,加强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测试,符合资质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销售人员要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支付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单独签订。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不得有以下四种行为:一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二是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对服务提供不确定性等风险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三是在销售过程中,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误传或夸大,造成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第四,以社区养老投资的名义投资开发销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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